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强检目录更新了!送检注意收藏!

日期: 2019-12-04 浏览次数: 649

强检目录更新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发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P(型式批准)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号)、《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废止。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23日

 

附件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一级序号

二级序号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监管方式

范围及

说明

1

1

体温计

体温计

P+V(其中玻璃体温计只做型式批准和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用于医疗卫生

2

2

非自动衡器

非自动衡器(最大秤量不大于60kg,分度值不小于1mg)

P+V

用于贸易结算

3

3

自动衡器

动态汽车衡

(车辆总重计量)

P+V

用于安全防护、贸易结算

4

4

轨道衡

轨道衡

P+V

用于贸易结算

5

5

计量罐

铁路计量罐(车)

V

用于贸易结算

6

船舶液货计量舱(供油船舶计量舱、船舶污油舱、污水舱、运输船舶计量舱5000载重吨以下)

V

用于贸易结算

7

立式金属罐

V

用于贸易结算

6

8

称重

传感器

称重传感器

P

 

7

9

称重

显示器

称重显示器

P

 

8

10

加油机

燃油加油机

P+V

用于贸易结算

9

11

加气机

液化石油气加气机

P+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