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和办理实验室资质认定
日期: 2017-04-13 浏览次数: 1060 次
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
项目信息 | 名称: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6024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
受理机构 | 国家认监委 |
决定机构 | 国家认监委 |
审批数量 | 无限制 |
办事条件 | (一)申请人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申请条件 2、现场评审通过 |
禁止性要求 |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材料造假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材料清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及其规定的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cnca.gov.cn/xxgk/zxtz/2015/201512/W020151230525195371973.doc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方式提交材料。 |
申请接收 |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国家认监委 接收地址:质检总局政务大厅(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国家认监委 接收地址:质检总局办事大厅(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82260343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 |
基本办理流程 |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资国家认监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办理方式 | (一)首次、复查、扩项申请 流程见“十、基本办理流程” (二)依申请变更 提交变更申请,需要现场评审的流程见“基本办理流程” 无需现场评审的,填写标准变更审批表,直接进入文件审核环节,流程见“基本办理流程”中的审批流程。 (三)依申请注销 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注销申请的,国家认监委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
审批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在内)。 |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 | 资质认定证书 |
结果送达 | 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将资质认定证书送达申请人。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 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享有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获得许可后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咨询途径 |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认监委 地址:国家质检总局办事大厅(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联系电话:010-82260343 (二)电话咨询:010-82260343 (三)网上咨询:http://www.cnca.gov.cn/-互动平台-公众留言 (四)电子邮件咨询:sysb@cnca.gov.cn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政编码:100088 |
监督和投诉渠道 | 可通过现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对行政审批有关事项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渠道具体如下: (一)投诉举报窗口:质检总局政务大厅投诉举报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二)投诉举报电话:010- 82261751(兼传真) (三)投诉举报邮箱:xzsptsjb@aqsiq.gov.cn (四)来信请寄: 收件人:质检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
办公地址和时间 |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乘车路线:地铁10号线地铁健德门站西南口(D口),向南200米,马甸公园西门对面 |
公开查询 | 自受理之日65个工作日起(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可通过电话方式(010-82260343)查询审批状态。 |